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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市长胡达古拉调研扎鲁特旗政府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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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5: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鲁特旗政府官僚主义造成牧民征地损失生活水平下降的举报
于国福有话说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属于地方草原监督管理责任人。然而,扎鲁特旗政府旗长却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在企业需要征用草原时,利用职权,勾结企业严重侵犯承包草原牧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承包草原使用权牧民生产经营特大经济损失,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引发牧民群体上访事件。
事实经过:
根据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哈拉嘎图村牧民在1997年承包使用合法草原,在2004年12月25日经过扎鲁特旗人民政府颁发《承包草场基本情况登记》(以下简称‘《承包证明》’)(见附件:证据一)。可是,在2005年——2009年期间,哈拉嘎图村牧民的集体草原和个人承包使用权的30000多亩草原,却被旗以下三级草原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人征用给采矿企业“亿诚能源公司”采矿使用。其间,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人和企业,在没有经过承包使用权个人的同意和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 30000多亩草原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涉嫌违法,补偿费涉嫌被截留、挪用,草原征地补偿亩数减少4000多亩,另有2407.8亩侵占至今没有补偿。以上8年前的征地批文,补偿款账目至今被旗以下三级草原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人密封。2012年6月至今被征地牧民,依照《宪法》和《草原法》相关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知情权、诉求权,要求旗以下三级草原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人公开征地管辖权农业部审核文件和要求及时给予合法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减少、侵占亩数的补偿款补偿的到位,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人扎鲁特旗政府旗长,交给扎鲁特旗政法委书记全权处理,可是在6个月内竟更换了两个政法委书记,采取不法欺骗、官僚主义手段,剥夺牧民的合法权益,涉嫌重大包庇、受贿不作为职务犯罪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手持《承包证明》的牧民,依法申请公开被征用30000多亩草原的管辖权农业部的征地审核批文,被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人扎鲁特旗旗长交给的两个政法委书记拒绝依法公开,征地涉嫌违法;
2、手持《承包证明》的牧民,按照《承包证明》中规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征收征用草原补偿费应支付10倍,安置补助费应支付10——15倍(见附件:法律依据C)。可是,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人扎鲁特旗政府公开30000多亩牧民集体草原的“征收征用草原补偿费8倍,安置补助费5倍,直接减少了牧民集体草原和个人承包使用草原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2倍,造成牧民因征地经济严重损失;
3、在2013年1月10日,14户牧民委托牧民代表就2407.8亩的补偿款事宜,根据证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人扎鲁特旗旗长交给全权处理权的扎鲁特旗政法委书记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法确认《承包证明》合法有效、认定亿诚能源有限公司违法侵占赔偿和补偿经济损失,可是遭到扎鲁特旗政法委书记以不法要求
拒绝牧民代表的合法申请。
     以上事实笔者作为哈拉嘎图嘎查(村)全体牧民的委托舆论监督代理人,根据事实依照《宪法》、《草原法》相关规定赋予权利和义务,对地方草原监督管理责任人扎鲁特旗政府旗长、扎鲁特旗政法委书记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举报。同时,公开举报以举报信方式发送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巴特尔信箱(见附件:证据“主席信箱截屏”)、通辽市人民政府市长胡达古拉信箱(见附件:证据“市长信箱截屏”)笔者希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通辽市人民政府市长认真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你们的职权,依法监督扎鲁特旗政府责任人克服官僚主义作风,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尽快落实牧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助问题,确保全社会稳定!
于国福有话说
联系电话:18901020982   电子邮箱:1287274393@qq.com
2013年1月14日於北京
申请请求(见网上曝光稿):
14户牧民个人承包草原被侵占赔偿或补偿的申请书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嘎拉桑等14户牧民户主(户主情况见:证据一,以下简称‘申请人’);
住址: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哈拉嘎图嘎查(村);
联系电话:15047565582、15947349397等;
被申请人:内蒙古霍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住址: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哈拉嘎图嘎查(村)村北草牧场内
请求事项:
1、申请人根据事实证据14户牧民户主个人《承包草场基本情况登记》(以下简称‘《承包证明》’)(见附件:证据一),依法请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确认申请人14户牧民户主个人《承包证明》承包使用的草原合法有效;
2、申请人根据《承包证明》和被申请人自2006年6月至今,一直在申请人合法承包使用草原上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客观事实,申请请求草原行政职能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依照《草原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依法认定申请人为《承包证明》草原合法使用者和被申请人在没有按照《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应根据《草原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在2006年6月侵占申请人个人承包使用草原9540.29亩(其中7132.49亩只给部分安置补助金,未赔偿或补偿2407.8亩)的客观事实,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草原法》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赋予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第六条(一)之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依法要求亿诚能源有限公司出示审核权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部’)”的审核证明手续。同时按照农业部的审批日期证明,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法律、法规)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内政办发[2009]129号规定2010年1月1日实施的“片区综合地价”(见附件:证据二)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1月1日实施的“片区综合地价” (见附件:证据三)对申请人承包使用的2407.8亩草原进行赔偿和补偿;
4、申请人根据自己持有受《草原法》、《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承包证明》,在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草原法》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第六条(一)之规定(见附件:法律、法规),在2006年6月,被申请人征用牧民使用的草原9540.29亩(合计:636.019公顷),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应该由审核权的“农业部审核”在没有收到政府主管部门盖章见证的“农业部征用申请人承包使用位置草原的审核证明手续”之前,申请人对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1月1日实施的‘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款5148元/亩标准(见附件:申请补偿表)”的“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室纪要”(见附件:证据四)、“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关于亿诚能源公司草牧场补偿问题》”(见附件:证据五)等文件为申请人合法承包使用的2407.8亩草原进行赔偿和补偿标准金额保留申诉权;
5、申请人由于在2006年6月至今失去合法承包使用的草原,合法收入受到损失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申请人根据上述“申请事项”提出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草原行政职能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监督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赔偿或补偿义务,并希望14户牧民户主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见附件:证据一)在春节前收到合法的赔偿款和补偿款,以减少生活申诉等经济损失。
此申请一式共十八份,十四户申请人、扎鲁特旗人民政府、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阿日昆都楞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等各一份。
14户申请人(签名盖章)         

                                      2013年1月6日
附件:
A、14户户主按照2012年地价申请赔偿或补偿表、牧民委托证明各一份 共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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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5: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C、本申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彳亍、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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