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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给我们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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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6 16: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这个讨论汇总,是一年前写的,今天清理电脑时看到后读了一遍,觉得对一个事情开始前的思考\期待和开始了一年多后的思考及认识有很大的区别.人确实需要不断反思啊!

    “条例”给我们说了什么?
                             知己 汇编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条例”的实施将标志着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蒙古族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事情。
     “条例”的出台是蒙古语言文化的一个好消息,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多民族国家的一个进步的体现。然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依靠人来实施,如果实施和享用这部法律的主体―蒙古族人如果不重视运用这部法律,或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的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而放松实施力度,那么这部法律最终都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徒有宣传作用而无实际成果的事情。所以为了使这部“条例”真正发挥起作用,我们有必要做很多事情。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点,即法律并非是自动执行的电脑程序,而是由人来操作的行为规范体系,因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于法律能否得以贯彻执行起着首要作用。
让所有相关人员都了解、实施这个《条例》还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我们不要幻想《条例》一出台所有事情就按《条例》的规定按部就班地履行。《条例》是一个关于怎样保护运用蒙古语言文字的框架,这个框架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积极运用而才能焕发出生命力。
    针对这一“条例”而言,非蒙古族群体可能缺乏贯彻的热情,此时蒙古族人群的作用愈发突显出来,是发扬主人翁精神建设好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化环境呢?还是消极旁观等待?态度直接决定这一“条例”的成败。
    如何促进该“条例”的落实需要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大家献计献策,身体力行。
 楼主| 发表于 2006-9-16 16: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的一些理解和看法如下:
     条例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了执行主体;此条二款辅助条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都显示出这是行政性法规。
    针对此点,普通民众可以运用《条例》第三十九条间接参与督导执行。第三十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虽然行政体系内处分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待观察,但这也是为普通民众间接参与执法提供了一条途径,如:蒙古族学人和民众对社会市面用文中缺蒙文或不规范现象,可以向“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提出检举备案,帮助他们取证等。如“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则可指控其玩忽职守与不作为,这是一种违法的渎职行为。
    另外如果建立配套的奖励体制会对工作开展大有助益:例如“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可以部分或全部留用罚款用于提高机构效率和改善公务员待遇,民众检举人可以获得罚款的一定比例作为鼓励等。这会极大的刺激官民积极性。
    为防止一罚了之而无实效问题,可以灵活运用、反复多次操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自治区广泛贯彻《条例》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策略上注意分寸,避免蛮横急进而引发其它族群的反弹。推广方面,大的自治区《条例》框架要温和而坚定的维护,而在细则实施部分要由下(村、乡、县)而上(盟市、区)的渐进式攻坚执行,用水涨船高的方法营造出全社会蒙古语氛围,最终可以达到自治区领导也不分族别都可以运用蒙汉双语的理想程度。
    将此《条例》广泛普及在蒙古族普通民众间是振兴蒙语文的必需。“条例”中很多条款明文规定了蒙古语群体的权利以及社会各界对蒙古语群体的法定义务,涉及行政、教育、司法、媒体、就业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蒙古语群体和个人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坚持和行使自己的语言权利的行为本身就是全民执法行为,就是这一《条例》得以成功贯彻的最佳保障!
    后续措施中应当建立“没有蒙古文说明的商品禁止在自治区销售”这一条规定。这种条款是国际服务和商品流通管理中的普遍适用准则。“条例”开始实施了,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条例”也需要逐步完善。
 楼主| 发表于 2006-9-16 16: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消息,日前自治区第一次软件采购中,没有考虑蒙文软件,如果说此次过于匆忙,那么下一次的采购务必采购蒙文软件,因为5月1日开始政府办公中必须考虑蒙汉文混排。所以5月1日后发生类似的事情,我们可以依法起诉。  
《条例》只有四十条规定,但允许我们做的事情比上面列举的更多更多,只要我们懂得法律,也懂得如何享受法律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没有《条例》的颁布,众多蒙古赤子们也会努力下去。有了《条例》得颁布,我们可以做更多事情,而且可以影响你身边的人。
   一  从我做起。
   二  劝说你家人遵守《条例》。
   三  劝说你亲戚遵守《条例》。
   四  劝说你邻居遵守《条例》。
   五  在电台,电视,杂志,报纸,街头宣传《条例》。
   六  发表自己有关《条例》的著作。
   七  ....................
   八  把《条例》中的内容变成很多人的习惯,习惯,习惯。
一个区外大学就读的蒙古族大学生:
我从来没有把一部法律文件通读过,但《条例》很重要,我现在几乎都背下来了。进行广泛讨论是十分必要的。我也想找到大学生能够为《条例》更好的实施献自己一份力量的办法途径。要从我做起。但我现在只能给我所在学校七十多名蒙古族大学生介绍相关情况,并不能实现我想看的一些事情。还有,呼和浩特很多高校学生应该更热切关注这一法律文件,可惜我给很多在那里的高中同学联系,好多人根本没听说过关乎我们母语未来命运的《条例》。一些年以前我们说蒙古人也应该有经商意识,现在很多人都学会赚钱。现在应该大力倡导蒙古人要有法律意识了。
我把蒙古文《条例》手抄下来复印后发给我们学校七十多名蒙古族同学,每人一份。因现在临近期末考试和寒假,所以商议后决定下学期开始的时候进行一次校内专题讨论。我们都想尽自己一份力量。也想专家做讲座演讲等。
    “条例”的颁布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热爱蒙古语言文字及其蒙古文化的朋友积极学习、领会“条例”的内容,并把领会到的体会、所思,进行讨论。
一位教师的话: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意义深远,这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是蒙古族的喜事,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
  那么蒙古族人应该如何学习、宣传、使用这个条例呢?
  笔者就针对这个问题,初步谈自己的理解。当然本人也对“条例”刚接触,理解的不深,目的只是为了“抛砖引玉”。
  首先初步介绍“条例”结构和内容。
条例共六章40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有7条,这里阐述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使用范围。
第二章《学习和教育》,共8条,阐述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共14条,阐述了蒙古语言文字的事业范围及管理方法问题。
第四章《科学研究和规范化、标准化》,共5条,主要阐述了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阐述了违反上述条理时处罚标准。
第六章《附则》,共1条,说明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
我觉得其中第16条和第22条很重要。虽然只是要求表面文字要使用蒙古文,但这是可以鼓舞更多人的。这两条也是具体规定了相应惩罚方法的内容。当然,其他很多内容也是很重要,我的意思是上述两条的短期作用会更大。
    《条例》涉及到了众多领域。对于我们民族基础教育应该是个很大的机遇。有关大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等的一些内容也是很很重要的。关系到学术活动的内容想必本论坛里许多前辈们都注意到了吧。
一、“条例”的实施程度,决定于蒙古族自己。
     再好的制度,如果实施的主体不积极主动领会、实施,也将成为一个泡影。“条例”第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意思是旗县以上民族事务局为主的单位要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这项工作。而我们内蒙古民族事务工作的同志几乎都是蒙古族人,所以这项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还依靠蒙古族同志。如果着手这项工作的同志们积极性不高,那么这项工作的实施力度和实际效果将大打折扣。
  而民族事务局的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基于广大蒙古族同胞。
  所以,“条例”的实施程度,最终还是决定于蒙古族人自己。
    二、“条例”的有力实施,给蒙古族大学生带来很多的就业机会。
    蒙古族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问题成为目前一个社会问题,尤其蒙语文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已经影响到这些专业的招生问题。“条例”的有力实施将给蒙古族大学生的就业开拓了就业渠道。就只政府部门来说,就将招收至少3-5百名翻译人才。并且“条例”的有力实施后的边际效应不仅仅是这些,出版业、教育、培训等行业也将增加对蒙古语言专业毕业生的需求。这是一个链锁效应。所以“条例”的有力实施,将扩大蒙古族学生的就业渠道。
 楼主| 发表于 2006-9-16 16: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蒙古族知识分子说的话:
  正式场合只用蒙语,这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啊。
  例如:
  考试上我有权利用蒙语回答。
  写信时我有权利用蒙语写信封地址。
  会议上我有权利用蒙语发言。
  而这些场合的内容想顺利进行下去,只能配翻译。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条例”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
     意思是市面牌匾之类,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这个“条例”起码增加很多装潢公司里的蒙文翻译人员数量。
     实际上这个内容在以前的相关“条例”里有过,并且各地民族事务局也加强过这件事情,并且很有效果,比如呼市市面牌匾的蒙文错别字减少了不少。同时装潢业里的蒙古族面孔也增加了不少。
    其实“条例”不仅仅是权利的象征,也是带来经济效益。并且它的深远意义不仅仅是这些。
  “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邮局、通讯、银行....,在这里蒙古族人有权使用蒙语,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蒙语服务,可以起诉。因为这是法律赋予给蒙古族人的权利。
一位蒙古族“网友”的话:
1、“大学生要发觉自己对社会民族的责任”---这是一个很好的观点。“责任”问题对于一个人来说很重要,然而当今很多人不愿承担责任的现象很严重。尤其能想到社会、民族的责任的人很值得我们鼓励。
2、“最近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我们今后社会生活有何重大长远影响?”-----一个民族的语言是一个民族存在的重要标志之一。英国著名人类学家泰勒曾说:“民族传统文化和语言是一个民族存在的基础或是标志”。的确是这样。所以,《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颁布,对于蒙古族语言文字的运用给予了政策方面的保障。从而使社会、政府更能重视蒙古语言文字的实际运用事宜。这就是其最大的意义。
3、“我们应该怎么认识这项法规?”----当然,从理论上讲,这是一项很好的政策保障。但是其实践运用有待进一步努力。如在现实中出现一些不到位的现象也很正常。
   一位大学生的话:
1一个人对自己民族的责任感,其原因是民族文化传统对他的教化作用。如果一个感受不到自己民族传统文化的魅力,不知道自己民族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那他是没有承担责任的动力,没有奉献的愿望。“能想到社会、民族的责任的人”已经不需要太多鼓励了(真正觉悟的人,奉献已成为生命的需要,他的价值由此实现)――因为我们的精力很有限――应该把更多精力用在教育下一代人上。
2《条例》的颁布,其重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事在人为。
3从我做起。
4您说的是很中肯的方法。一定照着去努力掌握标准音。
有没有碍这种可能:像风靡中华大地的李杨“crazy Eiglish”一样,发起全蒙古人学习标准音的活动呢?有没有人以“让所有内蒙蒙古人掌握标准音”作为自己的理想来奋斗呢?请学人教授给市民演讲,大学生下乡支教,建立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群众机构,宣布不欢迎没有遵守《条理》的产品(如没有蒙古文使用说明的产品).....真的是“事在人为”!
诚谢!
一位蒙古族干部的话:
  有位北京朋友给我来了封信,封面地址都是蒙文写的,(邮局的人给翻译成汉语了)。其实有时事情就是这么简单,我们只是不积极主动地运用自己的蒙文而已。
  新出来的这个条理也不例外,是在鼓励我们积极主动地运用自己的语言!
一位大学生的话:
1骄傲地使用蒙古文字,说漂亮的蒙古话。
2可以购买有蒙古文说明的日常生活用品。
3可以要求旗长盟长区长和他们的夫人跟你说蒙古语。
4可以用蒙古语打官司,跟法官辩论
5信封上的通信地址用蒙古字写,而且还要竖着写。
6自己经营的蒙古书店可以得到政府帮助。
7自己创办的蒙语网站可以得到政府帮助,可以不经常被查封。
8自己创办的蒙语杂志可以无阻发行,起码比以前环境会变得很宽松。
9子女可以受到好的母语教育(我们的蒙授学校会好转,请相信!)
10不到没有蒙语标志的饭店饭馆旅馆商店等消费,而且可以举报他们。
11可以看到各级政府蒙古文的文件等。如果没有,也可以拒绝执行。
12可以欣赏到更多更好的蒙语电视电影等。
13如果蒙语汉语都不错,可以找到翻译工作。
14教授学者可以用蒙语给市民演讲,听不懂也别泄气。
15大学生学蒙语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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