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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村委会因土地权属争议状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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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09: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兰州一村委会因土地权属争议状告省政府
2007-02-07 03:15:37 来源: 兰州晨报 
  核心提示:兰州市西固区东川乡东河湾村村民委员会认为甘肃省政府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五○四厂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将省政府告上法庭。昨日法庭审理此案,双方在庭上激烈辩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合议后择期宣判。
兰州晨报2月7日报道 2月6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同寻常”的行政诉讼案,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兰州市西固区东川乡东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而被告席上的则是甘肃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省政府法制办干部、律师白伟和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办主任李文昌,五○四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致使村委会和省政府对簿公堂的是一起土地权属确认争议案。

4年前,甘肃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甘肃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名义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五○四厂(简称五○四厂)颁发了甘国用(2002)字第4350、43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兰州市西固区东川乡东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东河湾村委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颁发土地使用证行为违法,并撤销该使用证。

在审理中,诉讼双方就争议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省政府法制办干部、律师白伟在陈述中认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宪法赋予该村委会的权利,省政府对此表示理解、尊重和赞赏。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合议后择期宣判。

诉讼双方

村委会:省政府违法颁证

东河湾村委会当庭认为,2006年5月10日,该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到兰州市西固区规划土地局调查发现,省政府向五○四厂颁发的甘国用字(2002)第4350、4351、4352、43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任何土地权属、地上建筑物来源证明及相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等。

该村委会认为,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其集体土地所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颁发行为违法,并撤销4350号和4352号使用证。

省政府:未详查是因为“涉密”

白伟答辩认为,因五○四厂为国家保密企业,根据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其地上建筑物证明材料在土地权属登记时无需提供,因此无地上建筑物来源证明材料,但对本案诉争土地权属确认无实际影响。白伟当庭举出10份证据,证明五○四厂申请土地登记时,曾向兰州市西固区及甘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征拨土地的合法权属来源材料,10份权属来源材料证明历次共计征拨用地1121亩。

另外,2001年8月8日至20日,原西固区土地管理局为五○四厂进行土地登记调查时,曾几次召开五○四厂土地确界工作会,召集和相关宗地相邻的村集体负责人与五○四厂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指界。第4350号宗地的界址,时任东河湾村村委会主任的赵力功曾亲临现场指界,并由现任村委会主任李源崇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村委会盖章予以确认,双方确认的界址是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

事实说明,省政府为五○四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宗地界址权属无争议,土地登记发证程序合法。

村委会:

行政复议被推来搡去

村委会认为,2006年5月16日,该村委会向西固区人民政府法制科提起行政复议,西固区人民政府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要求其到省政府法制办去提出行政复议,而省政府法制办随后却要求西固区转报,行政复议被推来搡去。

省政府:不受理因不属于管辖范围

白伟答辩认为,当时,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即告知其代理人,复议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省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故将其申请书退回。此后,东河湾村再未向省政府提出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这一情况说明,东河湾村委会就此案未能启动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也说明省政府不存在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受理之后不作出复议决定等问题。 (兰州晨报) 记者:郝冬
发表于 2007-3-1 21: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对甘肃农民没啥好印象
就是他们对额济纳河上游的无度引去灌溉,才导致额济纳胡杨林的消失和居延海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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