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建设中投资、建设与受益原则的思辨
任继周院士 《草业科学》4/2006
环境的生态功能逐渐被人们理解,生态有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作为一种资源,生态
功能的开发正在成为热点。
现在流行一种模式,叫做“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见于多种文件,似乎已经成为生
态建设的定论。这个模式是有道理的,它至少体现了几层含义:第一,生态资源开发的优
先权是有经济价值的;第二,投资生态建设是有利可图的,因而投资的主体(人或集团)享
有这项生态建设的优先权;第三,投资建设以后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是生态资源市场
化的铁律。
对于一个家庭农牧场、一个国家公园来说,这个原则有益于吸引资金,发展生态建设
市场规律在这里完全适用。
但对草地资源来说,却须另作解读。草原是国有的,草原的生态功能是社会公益性
的。例如沙尘暴的防治,水土流失的治理,土壤碳库的恢复等等,这些草原的生态功能,留
在当地享用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效益流向了东部地区,甚至为整个社会造福。这类发
生在西部,而造福于东部的生态建设,作为个体投资的生态建设者,将难以收到应有的回
报。尽管如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个人还是必须投入,例如某些农牧民的居住地生态严重
恶化,他们必须迁移出来,把原来的居住地改建成生态保护区。这些失去了自己家园的生
态移民,并不能直接从生态保护区所发生的生态功能中得到补偿。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岂
不“白做”了?
这类跨度大、时段长、范围广的生态建设,应属公益性的社会福利基础建设,就像其它
的国家基本建设一样,如文化、教育一类的精神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治理等物质建
设。关系到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它的生态功能的显现,往往有较长的滞后期,也有较久
的持续期。它既超越了市场规律,也不是简单的小我的利益所能概括。依据生态补偿的
原则,为生态功能作出贡献的一方,应该从生态功能受益的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但这种
贡献和受益,都比较难以量化,尽管现在有了一些量化的设想,但还很难说是完善可信的,
更远未达到市场化的程度。
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将上述原则倒转过来,即“谁受益、谁建设、谁投资”。既然草原为
国家所有,生态建设的成果也为全社会造福,因而应该由代表全社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为受益方来建设和投资。
因此,我国草原上将要出现两个生态建设的模式。一个是前面提到的“谁投资、谁
设、谁受益”。这只适用于小规模的,经济效益明晰可计的生态建设,但很不完善。我们
想,如果只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人有利可图的地方才搞生态建设,必将对绝大部分草原
源弃置不顾,流弊之大不难相象。
另一个是把前者倒转过来的“谁受益、谁建设、谁投资”模式。这适用于时空跨度大
但见效缓慢而影响久远的广大草原资源生态建设,符合国家十一五发展纲要规定“按照
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其目的不在斤斤计较眼前小利
而在牟取草原可持续发展的大利。这就需要国家或国际组织来投资。只有这样才能体
草原生态有价的原则,使生态贡献地区从生态受益地区那里得到应有的补偿,使他们的
献没有白做。应该说,这才是我国草原生态建设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