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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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2月 | 河北省保定行署环保局发文明令安新县寨里造纸厂停止排污。 | 保定环保局文件 |
| 2000年1月15日 |
上述造纸厂厂主孙国庆与锡盟经济局高晓峰签署‘租用东乌旗造纸厂25年’合同(该造纸厂面积1百多亩),年租金50万元。孙国庆在东乌旗工商局注册东乌旗淀花浆板厂(造纸厂)。
| 合同 |
| 2000年3月 |
该厂开工并侵占当地吉日格郎图嘎查4310亩集体草原排污,当年污水排放量达300万吨,有毒污水渗入地下,浅水层受到污染。
| 照片 |
| 2000年6月 | 当地嘎查牧民、嘎查领导开始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和上访。
| 文件 |
| 2001年12月12日 | 造纸厂污水池决堤,污染牧民集体草原4000多亩。
| 录象片 |
| 2002年6月初 | 达木林扎布等前任、现任嘎查领导到京,学习国家相关法律,经过十几天讨论,决定依法维权。曾经草原介绍德恒律师事务所,牧民与德恒律师事务所草签代理协议。
| 民法通则 |
| 2002年7月 | 曾经草原网站知青带领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绿色北京”考察团到东乌旗,牧民原告与德恒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
| 委托书 |
| 2002年8月7日 | 达木林扎布等7户牧民状告造纸厂主污染牧民承包的集体草场,要求被告赔偿300余万元。内蒙古锡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根据租赁合同,将东乌旗政府列为第三人。
| 起诉书 |
| 2002年12月8日 | 锡盟盟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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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6日 2002年12月27日
| 东乌旗政府在锡盟中院立案后,针对本案有争议的4000亩集体土地权属问题,作出了“收回牧民承包土地”的两次行政命令并形成了文件(2002年12月16日和12月27日),都是根据:
“盟长办公会(2002年12月8日)的精神以及根据盟公署派到我旗工作组的意见,” 作出了“收回牧民承包的土地面积共10730亩[=715公顷]”的决定。
东乌旗政府文件:征用造纸厂已占用的法院立案处理中的有争议的集体土地。东乌旗政府以1997年第二次承包草场划分错误为由,将淀花浆板厂厂房及附近的10730亩牧场,化整为零,签发了5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式“收归国有”,租赁给淀花浆板厂使用。在这些证书中,除了有征用土地的面积外,没有四至界线,没有地号,没有图号。
| 原件(蒙古文)
翻译件
中国青年报“草原出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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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 | 4名牧民原告撤诉,另外3名牧民原告以103万元赔偿额度向锡盟中法重新起诉,内蒙古锡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根据租赁合同,将东乌旗政府列为第三人。
| 起诉书 |
| 2003年3月 | 锡盟行署向国家环保局提交了一份报告,其中清楚地说明:“关于造纸厂及排污池占地,至今未能找到证明其四至界线和权属面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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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11日 | 东乌旗造纸厂污水再次渗漏,造成牧民乌日图家67只羊死亡,厂方赔偿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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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14日 | 两会期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该案报道,人大环资委主任曲格平作为佳宾点评该造纸厂污染案,认为应该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 视频 |
| 2003年4月2日 | 锡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东乌旗牧民诉东乌旗造纸厂污染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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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20日 | 中国青年报专题报道《草原“出平湖”》。 | 中国青年报 下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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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11日 | 内蒙古锡盟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02 锡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原告26万元。
牧民原告不服,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起,德恒律师事务所垫付诉讼费。
| 判决书 |
| 2004年8月 |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牧民原告胜诉,两被告赔偿原告36万元。同时驳回原告要求造纸厂退还占用的集体土地请求(因原告没有集体土地所有证)
| 判决书 |
| 2004年9月 | 东乌旗书记、旗长、副旗长等工作调动,离开东乌旗。其中旗委书记升任锡盟纪委书记。
| 锡盟日报 |
| | 东乌旗造纸厂迁往锡盟蓝旗。
| 照片 |
| 2007年10月 | 东乌旗造纸厂废弃的污水池继续向地下浅水层渗漏,无人治理。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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