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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能起到保护财产的作用吗?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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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2 14: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postcolor>给你讲一个与宪法和物权法有关的梦<BR><BR>或许是世人皆睡的昨天午夜,或许是晨光微曛的今日黎明,我做了一个与宪法和物权法有关的梦。<BR>宪法是一位瘦骨嶙峋、鹤发童颜的老者,物权法是一个风流倜傥、英姿勃发的翩翩少年,他们在一座金碧辉煌的圣殿相遇。<BR>老者对少年说:“孩子,你生在海外,今天回来了,好!你和你的兄长们都是我的好孩子,我对你们都一样疼爱。我已经在正殿为你安排了安住的寝宫,你要好生熟悉国情,学习国学,为国尽忠。不要与其他兄弟生矛盾,争高低,搞得大家不和睦。”<BR>少年肃立一旁,谦恭地说:“父亲所言极是,儿子谨记了。只是――”少年欲言又止。<BR>老者轻轻摸了摸少年的秀发,亲切地对他说:“孩子,有什么话,你尽管说。在父亲面前,不要犹犹豫豫,遮遮掩掩,搞得大家很生分。”<BR>“不是。”少年说,“儿子实在是有难言之隐,不好说出口。”<BR>老者说:“自家的事,没什么要紧的,但说无妨”。<BR>少年说:“执意回国时,我的师傅对我说,回国后,我会因水土不服营养不良的。父亲看我现在是不是显得很虚弱。”<BR>老者看了看少年苍白的面容,怜爱地把他揽在怀里,亲切地对他说“那怎么办呢?”<BR>“师傅说,只有父亲摘除权杖上的那颗钻石,我才能安心。”少年畏畏缩缩地说。<BR>“那怎么能行呢?孩子。我权杖那颗钻石是这座圣殿的灵魂,没有这颗钻石也就没有这座圣殿啦!”老者正言道,“而且,这钻石也是你们兄弟们应该捍卫的,那能说摘就摘呢?可不要听信外人的胡言乱语。”<BR>梦醒,我甚感诧异。联想到近来关于宪法和物权法的一些纷争,不禁大汗淋漓。<BR></DIV><BR><BR>
 楼主| 发表于 2006-3-12 14: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天也有人说要在时机成熟时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我就怎么也不明白,如果这部法律制定出来了,由谁去执行?难道要在所有的公共场所设立一个“禁烟法”执法委员会,对可能来此公共场所的人数做一个大胆的最大限度的预计,按照1:5的比例配置“执法委员”,每当有人出入该公共场所,就派上“执法委员”紧跟其后,这岂不成了“跟踪服务”或“私人保镖”?<BR>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本属道德问题,虽然其危害性很大,但即使要“依法”来治理,也不可现实。<BR>最近还有说广州市要在几年内在公共场所装上25万个摄像头,想法挺好,有点像英国学习的味道,也算是与国际接轨了,但是请问有关政府领导们,你们能保证这些摄像头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吗?你们能保证你们的工作人员不利用这些摄像头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吗?我以为,学习先进、与国际接轨本身没什么不对,但在做这些事情之前,你必须考虑到我们的现实情况,我们公务员自身的法律水平问题、道德水准问题等其它个人素质问题。这些年,广东省所出现的公务员侵犯公民人权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例证。<BR><BR>要改革,不能盲目;要立法,不能盲从;<BR>要学习先进,请先调查研究;要接轨国际,请注意本土资源
 楼主| 发表于 2006-3-12 14: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IV class=postcolor>物权法能起到保护财产的作用吗?<BR><BR>不同的法律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什么?请看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的规定:<BR><BR>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BR><BR><BR>那么民法的任务是什么?请看民法通则的规定:<BR><BR>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R>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BR><BR>一个是保护,一个是调整,这不是明明白白的吗?物权法属于民事法律,只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作用,不会比民法通则更大.平等主体之间谁侵谁的权都有可能,说有了物权法就能保护你的私有财产,实在是天大的谎言!现在没有物权法,你家的财产天天有人偷有人抢吗?有了物权法,就不会有偷抢骗了吗?说物权法可以保护财产,天下有比这更荒唐的吗?<BR><BR>从宪法到刑法,都是说保护财产,没有说保护物权,因为物不等于财产;民法通则也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是物的关系,物权法脱离了现有法律框架另搞一套,自找麻烦,其居心何在?<BR><BR>是谁在制造这种谎言?为什么要用这种谎言误导民众?人们有理由要问:为什么不对改革立法?为什么不敢提依法改革?难道挂上改革旗号,披着改革外衣,不管干什么事都是对的? </DIV><!-- THE PO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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