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青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3|回复: 1

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几点意见ZT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3-18 14: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P>有些地方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时候有猫腻~大家应该对法院的受费标准有所了</P>
<P>解~法院收取费用虽不能像市场上买菜一样讨价还价但还是有他的具体标准~</P>
<P>并不是他们要多少就多少~还有有些诉讼费用免交或减交以及缓交的情形~</P>
 楼主| 发表于 2006-3-18 14: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进行民事诉讼要收取诉讼费用,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也是和各国的司法惯例相吻合的。民事诉讼收费制度在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制止滥用诉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99年又根据审判工作的发生的变化下发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在两个通知的施行过程中,笔者认为收费办法和补充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BR>一、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太陈旧<BR>1、离婚诉讼的收费问题。《收费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这就有点不合时宜了,因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的提高,受理费的标准就显得太低了。同时作为家庭财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屋,仅此一项就有可能数万元甚至高达几十万,把这按财产部分计算,又显得太高了,更不要说哪些如果分割财产达上千万、上亿的了。诉讼的收费的过高,不利于调整属于私法调整的民事婚姻关系,与婚姻法的离婚自由的精神相悖。相应地就造成了部分当事人在起诉时规避诉讼费,将要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少报金额或漏报,以期达到少交诉讼费的目的(当然,当事人一定会在诉讼中进行追加诉讼请求的),这既是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也有当事人的无奈。<BR>2、损害赔偿(人身、财产)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这类案件数量较多,一般占了基层法院民事诉讼的10%以上,尤其在边远山区的基层法院,多属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涉诉标的数额不大,而且在处理上难度较大。如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则司法资源耗费与诉讼费用支出就不完全成比例。还有在执行过程中,这类案件如按标的额进行收费的话,就有可能实际支出的费用远远超过受理费甚至标的额本身。这也是造成有些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囤结的原因之一吧。因此,目前的诉讼费收费上应作一些调整:对这类案件的受理费实行双重标准,一是按件收取,以200-500为宜;二是对诉争标的超过一万元的,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取,同时实行最高限额。对于那些确有困难的原告,可适当放宽缓、免、减的条件等方法来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BR>3、行政案件的收费问题。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应不收取诉讼费,因为行政机关在征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本身就处于劣势,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迫向人民法院“民告官”,在地位上是不对称的,是以自身的财产和以国家公共财力作后盾的行政机关相抗衡,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尽管行政机关有可能要败诉,但对其的损失(就经济方面而言)是微乎其微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统计上来看,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几乎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就哪么一两万件,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是导致行政诉讼案件不多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依法治国的理念上和我国目前的依法行政状况来看,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必然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目前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不收取诉讼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和不依法行政行为进行诉讼,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为防止当事人的滥诉,这就需要在立案审查阶段加强工作责任心,把好行政诉讼的第一关,同时还需要加强藐视法庭处罚内容的设置,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BR>不禁就有人讲,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会引起法院的工作量增加,工作量增加与收费不一对等,浪费司法资源。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法院不是企业,也不是靠收费来开展和维持工作的事业单位。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机器”中的个别部位出现了问题,要么这“机器”就是带病工作,要么这“机器”就面临瘫痪,只有正确面对问题,出现了问题及时进行清理,才能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而不能只从部门利益来看待。其次,法院的刑事审判也没有收费,如果按工作量要与收费对等来讲,刑事审判工作就没有必要开展了吗?<BR>4、执行本院和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不应预收申请执行费。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的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元万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笔者认为:当事人得到的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必然是已经交纳了诉讼阶段的诉讼费,为何还要重复交纳申请执行费呢?本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是因为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没有得到实现,难道一个法院为同一件事向同一当事人收取两次费用(预收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吗?徒增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且执行案件的启动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可以由审判员移送,难道审判员移送的案件也要交纳申请执行费吗?显然这条规定不合理。应把本条修改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定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XX元以下的,每件交纳XX元,超过XX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X交纳;超过XX万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X交纳,最高限额为XX元。<BR>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还是要收取执行费的,因为被执行人没有按法院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进行给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当然应由被执行人负担,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执行罚。<BR>二、收费标准不统一<BR>1、诉讼阶段的诉讼费是否列入申请标的进行收费问题。目前,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法院之间对此也是各按各的规定操作,有的将诉讼阶段的诉讼费是否列入申请标的进行收费,有的则没有,有的法院将诉讼阶段胜诉当事人律师代理费也列入了标的进行收费,五花八门,因此在修改收费办法时应当作以明确。<BR>2、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在客观上,预收诉讼(执行)费时由于不能确定该案在审理、执行进程中要产生些什么样的费用,费用有多少,只能估计收费,一点也不科学。加上诉讼费用与法院的部门利益切切相关,于是在其他诉讼费用上做足了文章: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和虚列收费种类。在相邻的法院同一类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都不一样,因此在法院就碰到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管辖权选择的当事人把同一诉状交到多个法院后,根据法院的预收诉讼费的多少决定向哪个法院起诉,在法律上一点不严肃。而没有选择的当事人来讲,就只有硬着头皮“遭棒棒”了,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BR>三、诉讼收费制度的一些设想<BR>1、诉讼收费的思想革新。我国目前的诉讼收费的指导思想是弥补国家财政拨款的不足,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制止滥用诉权,但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变味。按目前的财政体制来看,是本级财政保障本级司法经费,实际上,由于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财政困难,财政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当地财政供养人口的吃饭问题,本级财政根本就保障不了本级司法经费,于是出现了公安乱罚款、检察查贪、法院收费来“以案养案”的怪圈,就是人们常说的“皇粮不足杂粮补”。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增加对法院的办案经费的投入,保证法院有足够经费运转,改变过去哪种“以案养案”的指导思想,使诉讼收费制度真正体现其功效: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制止滥诉。当然,诉讼费也应当以特种税的形式全额入国库,减少国家财政开支。<BR>2、司法救助问题。《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笔者认为,赡养类案件应列入司法救助的案件,因为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社会,老有所养应当说是每个老年人的最大心愿,一旦出现了子女不愿赡养老人时,对老年人的心理是一种沉重的打击,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却要收取诉讼费,对老年人的心理和情感将是一种更大的伤害。尽管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教育活动中,有的法院已经将赡养类案件不预收诉讼费作为便民措施之一,但作为全国性的规定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失误。<BR>3、诉讼收费的按省确定收费标准。我国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就东西部地区的划分来看,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状况就明显低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按现行收费办法,全国统一的标准,同类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对当事人的负担就不一。对此,笔者认为以省为单位,各省制定各省的诉讼收费标准,更贴近当地的收入水平,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BR>4、上访的收费问题。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按司法最终的法理原则,法院做出的判断应是终局裁判,但事实上,信访制度的存在却为其他权力对司法独立权的干预提供了合法化的空间。我就没有明白,作为信访制度的存在依据是信访条例,而两审终审制的存在依据是作为基本法的诉讼法,基本法在法理原则上是高于条例效力的,按此规则是应该没有涉诉上访的存在的。涉诉上访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已经到该治理的时候了。为减少当事人的缠诉、缠访和越级上访,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对上访的当事人收取诉讼费,不能因为作为行政制度的信访条例而放弃坚持审判的基本诉讼法,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诉讼规则。<BR>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在经历了一定的历史阶段后,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的审判工作的需要了,应及时进行清理后重新修改,使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P>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蒙古青年论坛

GMT+8, 2026-7-24 22:16 , Processed in 0.012253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