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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否可主张对该楼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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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20: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诉乙要求返还与乙(占30%并已理了房证)联建的楼房的工程款500万。A法院判决:1、全部工程所有权归甲所有。2、乙返还350万给甲。3、乙返款后,负责将房证办到甲的名下,费用各一半。A法院判决书下达一年以后,乙未返还350万给甲,房证也未办到甲的名下。其间,B法院查封的乙的全部房产。问:B法院查封是否有效?甲是否可以主张该楼房所有权已为其所有?A法院判决书内容是否可以对抗B法院的查封裁定书?
 楼主| 发表于 2006-5-21 20: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B法院的裁定是在A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下达的,该判决可以对抗查封裁定。
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裁定是在什么时候下达的,如果是在判决下达一年以后,这里就涉及到执行的效力问题了。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没有得到执行的情况下,是否还有约束力?从本案介绍的情况来看,本案的判决生效以后,似乎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本案判决似乎已经过了执行期限。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文书的效力问题,但是从超过申请期限后义务人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不予强制执行该判决这一规定来看,法院在形式上已经不再保护该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了。当然,这仅仅是针对案件当事人而言。至于案外人侵犯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权利,本人以为,该判决仍然可以对抗侵犯判决权威的行为。不能因为该判决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否定该判决所确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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