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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坦汗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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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09: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阿勒坦汗法典
苏鲁格译注
译者按
《阿勒坦汗法典》原文为藏文手抄本, 系西德学者梅塞泽尔在英国利物浦市博物馆
发现的, 并由他刊布于波恩大学中亚研究所的《中亚研究集刊》1972年第7期上。蒙古人民共
和国的沙· 比拉于1975年将藏文原文用拉丁字母作了转写, 并译为斯拉夫蒙文, 发表在蒙古
《科学院通讯》第3期上, 后又收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编纂学诸问题》一书。我国的暴
彦奇格和宝音又从沙· 比拉的蒙译本转译为汉文, 分别发表在《内蒙古地方志通讯》年第
期和《土默特史料》第十六集上。
据沙· 比拉介绍,《法典》原文是用很难辩认的藏文速写体写成的, 纵系有学间的老喇嘛认
读, 也会有许多错误。所以他请乌兰巴托甘丹寺的罗卜桑楚鲁腾喇嘛将全部手稿用藏文普通体
转写出来。又云“ 〔《法典是一个极不高明的藏文译本, 在翻译为蒙文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
难, 有的地方甚至无法进行。”
其实, 所谓“ 速写体”即藏文的手写体, 亦称“ 草书”或“ 草字” , 藏文称作“ ’ ” 。所谓
, 普通体”即藏文的楷书, 藏文称作“ ” 。藏文手抄本一般皆用手写体书写, 不足为奇。
沙· 比拉的蒙译本, 将藏文原文的顺序全部打乱, 将本来为前后相衔的词句随意拆散, 分
别列入自己所设的个部分。使他人难以了解《法典》的原貌和进一步深入研究。
另外, 沙· 比拉的藏文转写也有可议之处, 如与一不分, 乏与相混等等, 若不对照
原文, 就难以将这些不规范的拉丁转写复原为藏文。
暴彦奇格的汉译本基本上遵循于沙· 比拉的蒙文译稿, 但因沙· 比拉的译文系不顾蒙文
词字的逐字对译, 个别

星解错之处在所难免。宝音的汉译本则随意性很大, 他在注释中指责暴
童奇洛的译文“ 出入太大” , 耸实他本人的译文既不竹台于藏文原文也不符合于蒙文译文, 很
才泽句都是凭观臆断幻想出来的。例如丫济“ 北方”译作“ 八方” , 将
一‘ 失去性功能”译作“ 不能
自理” 。更加高奇的是, 将“ 六道众生无小可转对父母表’ 译作“ 六心二灵皆由神变而来非父母
所生。” 不丈与藏文原衍和蒙丈译文的急
「砚相去住远而旦异露了泽首沸教知识的欠缺。佛教认
为根据众生生前善恶行为的不同轮问往来于六道之甲, ‘ 六道“ 即地狱饿鬼、畜主、阿修叮
人、天。所谓“ 六道众生无不可转为父母者” , 就是说。你可能转生二列‘ ·六道”的任何一道乙中, 如
投生为畜生, 畜生就成为你的父母如投生为阿修罗, 魔神就成为你的父母等等。其意在于说
明众生在善恶因果关系中死此生彼, 不断地在六道轮回中流转, 永无了期。只有坂依佛教, 弃
恶从善, 虔诚修持, 才能获得超出生死轮回的彻底解脱。
本译稿系据藏文原文译出。但本人得到的是缩小的复印本, 因其缩的太小, 必须借助放大
镜逐字逐句地辨认, 尽管如此, 尚有许多词句难以看清楚。故本译稿本着严格忠实于原文的原
则, 按照藏文原文的顺序, 能译多少就译多少, 决不凭主观臆断去猜测。凡看不清楚之处, 皆以
省浴号一表示。因此, 本译稿虽补译了沙· 比拉蒙译本中未译的一些片断, 但仍然不是全
译本, 待将来得到好的复印本再行补译。
《阿初坦汗法典》是一部极为珍贵的文献, 为研究当时蒙古族的经济、社会、政治、又化生


民族习俗、民族关系和法制等各个方面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史料。遗憾的是, 《法典》藏文原文
刊布于世已佘年, 我国的学者至今还目弓长卜· 比拉的蒙译稿。我国是藏文的故乡, 精通藏文
者不乏其人。而本人因水平所限, 译文和注释上的错误在所难免, 故本着只求有成, 不必成功在
我的精神将《法典》泽出, 并将原文用拉丁筝母转写出来, 附于译文之后, 以供大家推敲。








译文
愿得吉祥忿, 一切诸佛殊胜灌顶, 一切六道众生②之救主观世音菩萨为调伏③众生而化
身母为法王阿勒坦汗, 汗之教诲有云“ 六道众生无不可转为父母者” ⑥ , 因是之故, 佛之圣洁法


, 甲亦云‘’我之佛法将向北方再向北方⑦传播和昌盛” 。金刚座⑧之北面即吐蕃黑暗之洲。
称为“ 法王松赞千布”之化身, 将吐蕃众百姓纳入政教二法规, 故能永享安康。金刚座及吐蕃之
北而即蒙古地方, 此亦为不知善恶取舍之黑暗之洲。为给黑暗中之众生指明利乐之路, 法王阿
勒坦汗作了施王。遍知一切之殊胜化身⑨幻变为索南嘉措喇嘛, 调伏十方⑩ , 德被一切众生。
关于引导众生坚信利乐, 趋向善道, 兹略述于上。
而今之政教二法规, 佛教戒规之帛结如不坏金刚, 世间法律如牛扼大金山⑩ , 遍及广大国
土的政教二法规乙中, 法律系统中之大小法律条款都是按照怎样妥当就怎样制订的。汝等作
了蒙古四十部落之首领, 尔等五首领及一切大、小鄂托克之官员和民众」应铭记于心, 倘
若不铭记或排斥、藐视之, 则必将按照阎摩狱主之指令, 以政教二法规严厉制裁。故一切人等都
要明确地铭记于心要知道, 不真正顺应仁政教二法规而各行其是者, 无不变作罗刹女的眷属,
必被永久镇压。
杀人者, 打三组⑩ , 罚头等牲畜一九, 执子为首者一人。〔或〕罚头等牲畜一五, 执为首者一
人, 二人同案执为首者一人。
九畜者马二匹、牛二头、羊五只⑩。
五畜者马、牛合二, 羊三只。
窃取财物、马、牛者, 亦执为首者一人。
罚往畜九九的案子⑩ , 如果是穷人厂犯案, 没收其所有财物, 〔被盗之物〕无论是耗损了还
是完好的, 都要追究⑧。
致人眼瞎者, 杖一, 罚牲畜九九, 〔给受害者〕赔一人或一驼。
致人牙齿断裂者, 罚牲畜三九和一人或一驼⑩。
用锋利尖状石或锋利尖状术击〔人〕者, 罚一人、一驼和以马为首之九畜。
用鞭、拳、脚、土块或石打〔人〕者, 罚五畜。。
斗殴中揪断〔对方头发、胡须者, 而且〔对方无过错⑩ , 罚五畜。
双方同等相打, 不予处罚。
致人手足残废者, 罚牲畜九九, 执一人。若手足无残疾痊愈, 则罚五畜, 并酬医者。
因斗殴中之伤害而致人失去性功能⑧者, 杖一, 罚牲畜九九。
嬉戏中致死、致盲、致断齿、致失去性功能, 按〔参与嬉戏的〕人数罚马。肇事者, 罚牲畜三
九, 执一人或以一驼顶替。
嬉戏中致他人手、足断裂者, 以一人顶替, 并酬医者。
误伤人命者, 以人、骆驼、马、衣物等顶替。〔受害人〕若系有功德者⑩ , 则多罚。
致妇女流产者, 按〔怀胎」月数, 每月罚九畜。
男人揪妇女头发者, 罚牲畜五九⑩ , 扯破衣服者, 罚五畜
男女搞不正当的性行为者, 罚牲畜七九。已染梅毒者, 〔加」罚九畜, 杖一⑩。
勾引少女为奸者, 罚牲畜九九, 杖一。
拉扯仁妇女的被褥者, 罚牲畜三九。
父母以各种方式逼走女儿者, 罚牲畜九九女儿逃回家, 不受处罚。
与恶意之人同谋者, 罚牲畜七九。
将清白女儿身许配恶棍之家, 或父母强迫女儿嫁人者, 处罚其父母。
杀死管理财物之汉仆, 或致其器官残废者, 以五畜及一人赔偿。若〔被杀者〕系官吏之差役、
好家仆, 则依蒙古惯例处置。
恶棍、奴仆杀人, 没其一切积蓄、食物和财产窃贼偷盗, 最好不要怜悯, 不杀则有碍法律尊严。
以谎言陷害人者, 按参与制造谎言的人数罚马。若系玩笑所致, 则罚九畜。
疯子杀人, 罚九畜。
遇到疯子, 擒拿并捆绑后送来者, 赏马一匹。
疯子杀人, 赔偿九畜和骆驼一峰⑧。
狗、疯狗、公骆驼、种马、种绵羊、公山羊等致人死亡者, 与精神错乱者〔杀人之处罚」同。
勃⑩、额秃根毋占卜作法者〔被占卜或作法之人〕死, 杖一, 罚牲畜九九未死, 免杖,
罚牲畜九九。
由送葬之处返回, 进入〔他人〕家宅者, 按〔进入家宅的〕人数罚马。
患恶病者至他人家宅, 传染〔他人」疾病并致死者, 杖一, 罚牲畜九九虽传染疾病, 但未致
死者, 罚牲畜三九未传染疾病者, 罚备有鞍髻之马一匹传染疾病致〔他人〕眼瞎者, 杖一, 罚牲
畜九九。
触动、抓握死人之尸骨者, 应驱邪, 否则, 罚牲畜九九。
盗窃随葬之何物与盗窃活人之何物同罪。。
放走祭祀之马者, 罚九畜。
转移尸体、祭祀之马者, 罚牲畜三九。
发表于 2011-5-1 20: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全,还缺乏婚姻法,我在一本书中看过婚姻法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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