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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的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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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0 13: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或吞并他国领土  <BR> 中国政府认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了最根本的国际关系准则,也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反映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我们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国际新秩序。这种新秩序包括政治新秩序和经济新秩序,两者是密切关联、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国际新秩序的核心应当是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独立自主的,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这种新秩序完全不同于以极少数大国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基础的旧秩序。我们认为,国际新秩序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任何国家尤其是大国不得干涉别国内政,不应把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强加于别国;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或吞并他国领土,国际争端应当通过和平谈判合理解决,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以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国际关系中不得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以富欺贫,国际事务应由世界各国平等参与协商解决,不能由一个或几个大国垄断,任何国家都不应谋求霸权或推行强权政治;改革旧的国际经济关系,代之以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毫无疑问,这样的国际秩序,符合各国人民的愿望和根本利益,必将有利于争取世界持久和平,有利于各国谋求共同发展。 <BR> <BR>
 楼主| 发表于 2006-3-30 13: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P>     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P>
<P>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 </P>
<P>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P>
<P>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P>
<P><BR> </P>
 楼主| 发表于 2006-3-30 21: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在有人煽动什么吞并蒙古,朝鲜,越南,应该有一部法律制裁他们.
发表于 2006-4-7 21: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P>蒙古的独立主权不容质疑</P>
 楼主| 发表于 2006-3-30 03: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a href="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431" target="_blank"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431</A><br>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及其重构</P>
<P>欧锦雄 </P>
<P>关于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的体系构建(第三节)<br>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的犯罪同样会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因此,这类犯罪宜归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外国刑事立法例,笔者认为,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的罪种、序列及条文可设计如下:<br>1、诱发国家战争罪,“第×××条,本国人私自对外国宣战,或者私自对外国实施其他敌对行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卷入战争危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br>2、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第×××条,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实施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权利的行为的,或者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br>威胁实施前款攻击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r>3、侮辱外国国旗、国徽罪,“第×××条,侮辱外国国旗,国徽,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br>4、侵略罪,“第×××条,外国人违反国际法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实施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br>例如,用飞机、导弹轰炸我国领土,带领军队入侵我国领土等行为,都可构成侵略罪。“侵略”的定义,应采用1972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所确定的定义。该罪是相对于“背叛国家罪”来设立的,其主体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br>5、破坏国境边界罪,“第×××条,除去、移动、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的国境界碑或其他标志或者使不能辩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br></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30 3:03: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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