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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蒙古牧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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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4 02: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代的蒙古是当时国内的主要牧业经济区。当然,这是一个为使用而生产的自然经济区域。但同时又是一个为买卖而生产的区域,这就产生了商品经济①。市场源于社会分工,牧区生产的特点自然会引起广泛的商品交换,并对国内市场的形成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随着蒙古牧业经济的发展和与内地经济联系的扩大,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清代蒙古牧区市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清代的蒙古牧区市场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而形成的。首先,清政府推行怀柔方针,在经济上实行比前朝松弛的政策,比较有利于这一区域市场的形成。我国北部历来是游牧民族出没,繁聚之地。自秦汉以来,中原地区的汉族政权对北方游牧民族在政治上、军事上无不严加防范。明朝立国后,尤为如此。而且在经济上也只是实行“浮往薄来”的贡市贸易政策。加之明中叶以来,皇帝多不视朝,宦官擅权,边吏利用马市各饱私囊,限制贡市人数,致使蒙古地区人民“焚无食,釜无市”,怀怨殊深,纷纷入塞骚扰,边境日无宁时。入清后则不同于明朝,清朝统治者始终把同娴于骑射的蒙古各部结盟视为不可动摇的国策。清朝统治者不仅在政治上对蒙古贵族宠以高爵,在宗教上尊崇蒙古人信奉的黄教,在感情上,除通婚联姻外,而且在经济上采取了比较重视和扶持畜牧业和农业的发展,扩大边市贸易和允许内地商人到蒙古牧区经商的政策,从而十分有利于蒙古牧区市场的形成。清政府规定札萨克蒙古族“图利容留民人开垦地亩典与民人者,照隐匿逃人例”治罪,“口内居住旗民人等不准出边在蒙古地方开垦地亩,违者照例治罪”②的政策,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牧地的作用。清政府还将蒙古原有各部分为若干旗,并以旗为单位固定牧场,规定不得随意“越自己所分地界,肆意游牧”③,这一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原蒙古各部封建主之间为争夺牧地发生无休止战争和减少了蒙古各部移牧迁徙的不安定状况,使蒙古人民获得了一定的和平安定环境和生计养息的时间。清政府还采取赈济形式帮助遭受兵祸或自然灾害的一些蒙古部族克服困难,渡过灾荒。康熙二十七年(1688),喀尔喀三部举族被迫南迁,清政府曾“发归化城独石、张家二口仓储,并赐茶布牲畜十余万以赡之,暂借科尔沁水草地使游牧”。乾隆十一年(1746),蒙古郡王东凌拜多六旗被灾,清政府除赈以米茶外,又赏乳牛、羊等,以繁殖牲畜。对于农业,康熙时曾从内地派人到蒙古“教之树艺,命给之牛、种”④。康雍年间还鼓励汉人出边种地。清代内地人民迁往蒙古地区者无确切统计,据《大清会典》卷978载:“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间呈请内地民人前往种地,每年由户部给予印票八百张,逐年换给,……此项印票竟成具文”。光绪《承德府志》卷27载:“直隶、山东、山西人民出口耕种谋食者岁以为常,……东自八沟,西至土城子一带皆食田直隶山东无业贫民,出口耕种者不啻亿万,此汉唐宋明所无”。由于蒙古地区汉族人口的迅猛增加,清政府为了加强统治,维护封建秩序,雍正时相继设立了归化、古北、张家、八沟、多伦诺尔、独石、四旗、塔子沟、绥远、喀喇、喀喀和屯等10厅。乾隆以后,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清朝统治者对可能引起动乱而又越来越多的人户流迁甚为不安,于是竭力企图用严酷手段制止流迁,曾宣布蒙古地区“除现存民人外,嗣后毋许再行容留民人多垦地亩”,但实际上已是禁而难止了。对于贸易,清政府早在入关前就开始了关外与蒙古牧区的贸易。入关后,除允准边口和京师互市贸易活动,康熙时,在平定准噶尔内乱中,又实行了允准商人随军贸易的政策。尽管清政府出于民族隔离政策的需要,对内地前往蒙古牧区的商人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诸如需申请院票,并在库伦、科布多、多伦诺尔、乌里雅苏台、恰克图等地设官监督督,但比起明朝来说,政策仍然是比较宽松得多,是有利于牧区市场发展的。

    其次,清代蒙古地区畜牧业和农业的发展,为牧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蒙古是我国辽阔的单一畜牧经济区,牲畜为蒙古主要资源。大致骆驼产外蒙古,马产察哈尔,青海蒙古多产牛、阿拉善多产羊。自康熙时建旗划定牧区后,各旗均能较有计划地使用牧场,牧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皆有明显改进,打井搭棚筑围较过去增多,各营亦多能固定下来。特别是漠南半牧区,由于农业的支持,一般都贮备干草,以村落为单位将若干块草地,划为草甸子,(草场)秋收就地盘垛,解决了冬季饲料问题。清代蒙古牲畜无准确统计。康熙帝曾就马政之成功不无矜色地说:“宋明之时,议马政者皆无善策牧马唯口外最善。今口外马厂孳生已及十万,牛则六万,羊则二十余万。”⑤苏联学者兹特拉金在《游牧民族的社会经济史若干问题》一文中,曾就18至20世纪蒙古社会各阶级牲畜占有情况作过比较,认为“蒙古富有的和上层的人物所拥有的经济,典型的平均为3000―4000匹马,60130―8000只羊,600―800头牛,400―600峰骆驼”,亦即王公贵族牧主平均占有大小牲畜数在1万至13000头只之间。一般牧民要养活5口之家,“需要13头牛,90只羊,3峰驼,17匹马”,亦即牲畜数在100头只左右。这个估计与《乌里雅苏台志》所载:“富者驼马以千计,牛羊以万计,即赤贫之家亦数十只,以为糊口之资”,大致吻合。

蒙古漠南地区的农业约在16至17世纪已有一定基础,厄鲁特蒙古也是很早就有了农业。但蒙古农业土地的开发到耕地分布的基本定局,则完成于清代前期和中期。当然清代蒙古地区农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原因。清初,满洲贵族在华北圈占土地,广大农民被夺去家宅土地。土地幸免未被圈占的农民,也因国内战争和沉重赋役,纷纷破产,四出逃生。于是,一批批破产农民便流入蒙古地区开荒种地以维持生计。去塞外开荒种地农民以山西、河北、山东、陕西等省人最多。下面是道光初年科尔沁部和郭尔罗斯部垦地统计:



年代       旗  名      招民人      垦熟地(晌)

道光二年    科尔沁达尔汉王旗      200户       2000晌

道光三年    科尔沁卓哩克图王旗    255户       3184晌

道光三年    宾图王旗              103户       1546晌

道光四年    郭尔罗斯札萨克公旗                 2700晌

道光六年    科尔沁卓哩克图王旗    760户

合  计                           1318户       9430晌



(资料来源: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78)



    由于农业的发展,清政府还在哲里木盟、卓索图盟和昭乌达盟等地建立了谷仓储粮达44万石。清代蒙古地区特别是漠南的经济,在农、牧并存,互相调剂的条件下,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从而为牧区市场的形成创造了物质条件。

    再次,清代蒙古地区驿站的设置,为牧区市场的形成提供了交通上的便利条件。清代以前,我国驿站的设置多限于中原内地,边疆地区只是局部。入清后,仅在蒙古地区设置有交通干路15路,台站230多个,可达恰克图、库伦、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等地。在辽阔的草原,驿路密布,台站林立,为历代王朝所无。而且台站规模一般较大,对人力、畜力、物力多能综合利用,这也为历代王朝所不及。漠南站每驿牲畜总数达数十头(只),漠北更多些。驿站组织系统亦比较严密,实行由理藩院为主、兵部为辅的双重领导制,基层台站设司员、章京、领催、骁骑校等职。大体说来,内地商人到蒙古经商有以下几条通路:经多伦诺尔可达漠南锡林郭勒、察哈尔、昭乌达、呼伦贝尔、喀尔喀车臣汗部、土谢图汗;经张家口可达漠南乌兰察布、饧林郭勒、察哈尔、昭乌达、喀尔喀库伦、恰克图、科布多、漠西新疆北部;经归化城可达漠南乌兰察布、伊克昭、阿拉善、额济纳、喀尔喀蒙古库伦、恰克图、乌里雅苏台,唐努乌梁海、科布多、漠西新疆北部、塔尔巴哈台。

复次,恰克图国际市场的开阔,促进了蒙古牧区市场的发展,雍正五年(1727),根据中俄两国签订的《恰克图界约》,确定中俄两国商人在恰克图进行边境贸易。八年(1730),清政府在中俄边界的蒙古地区建立了买卖城(恰克图中国市圈)。乾隆以后,恰克图贸易进入鼎盛时期,并与南方的广州相互辉映,成为清代南北两大水陆码头。这一国际市场的开阔,对蒙古牧区市场来说,不仅开辟了一个贸易窗口,而且起到了调节、活跃市场的作用。









    清代蒙古牧区市场的贸易形式及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旅蒙商是牧区市场的主要商人。内地商人到塞外经商。历史较久,大约汉代已经出现。但是经政府允准,大批内地人出外经商则始自清代。清政府规定:凡由直隶出口者,在察哈尔都统或多伦诺尔同知衙门领取院票;凡由山西出口者,在绥远城将军领票。该票书写商人姓名、货物及所往之地、起程日期。清代旅蒙商人数无确切统计,估计可达二三万人,下面是蒙古部分集镇旅蒙商户统计:



  集  镇
     商号数
     时    间
     资料来源

  归  化
面铺140座
乾隆四十一年(1776)
档案  军机处录副

  绥  远
面铺80座
乾隆四十一年(1776)
档案  军机处录副

  库  伦
晋商12家
康熙年间
   《内蒙地志》

  恰克图
商店60余家
嘉庆年间(1799)
   档案  刑部

乌里雅苏台
铺房1000余间
  
《乌里雅苏台志》

多伦诺尔
坐贾1000余户
  
   《蒙古志》卷3





    这些旅蒙商根据牧区市场的特点,采取了许多灵活机动的经营手段,而获得了成功。例如,创办于康熙年间的大盛魁商号,专门组织销售蒙人所需商品和采购蒙古畜牧产品。这个商号销售商品主要不是靠开设铺面在柜台上做生意,而是采用人称“货房子”的骆驼队在草原上进行流动贸易。“货房子”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批发“货房子”包括帐篷1顶、商人和驼工20余人,骆驼和马200多头,狗十几只。每顶货房为一个销货单位,到指定的盟旗将货物成批赊销。专做零售业务者,驼队大小视商品情况,有时只用一二头或三五头骆驼,驮少量货物,走串到蒙古人住的毡房做买卖。为了做好对蒙人的贸易,大盛魁商号对从内地购进商品规定有几条原则:(1)必须按照蒙古人的习惯和要求组织货源,如蒙人喜饮砖茶,它就自设茶庄进行加工,保证质量。(2)从手工匠铺进货,必须以质量第一,选定以后,世代包买。小手工业铺户资金发生困难时,给予借垫。小手工业铺户难得取到这样大的包买主,自然保证质量,按时交货。(3)对蒙民和喇嘛需要的专用商品,实行专门订货,不随意采购。如蒙靴、马毡、木桶、木碗和喝奶茶用的壶、寺庙喇嘛用品,都是选择工匠,特别订制,以保证商品齐全,质量可靠。因此大盛魁商品信誉极高,蒙民只要见大盛魁记商品,就争相购买。大盛魁销货方式就更为特殊了。他们抓住牧民对某些日用商品的急需心理和牧民手中缺乏现银的特点,采取赊销办法。甚至到期亦不收取现金,而是以牧民的畜产品折价偿还,然后再将这些畜产品远销内地,获取双重商品利益。因为是赊销就要计算利息,即以商品赊销金额为本息,加上利息,折合为牲畜或皮张,到期用实物还本付息。这样,大盛魁又获取了一项高利贷的利息收入。尽管这个办法剥削很重,但由于保证了牧民日常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解决了牧民产品的及时销售,所以颇受牧民欢迎。对于蒙古王公贵族奢侈生活的特殊需要,大盛魁亦全部包下来,满足供应,从而又获得了蒙古贵族的欢心。至于赊销债务是否能全部按照收回,大盛魁并非全凭个人信用,而是使用一种“印票”。凡赊购商品者,须持地方官负责担保并加盖地方政府印章的印票。印票上写有:“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死亡绝后,由旗公还”。这样,大盛魁就不怕放债收不回来了⑥。兹将大盛魁商品流通程序图示如下:

货房子-----------总号------------内地商号







大盛魁在蒙古牧区市场的经营方式是很有典型意义的,它反映了清代蒙古牧区市场旅蒙商经商的特点。

[ 本帖最后由 傲日格乐1 于 2006-7-25 04: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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