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青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77|回复: 18

关于第二代身份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7-4 08: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早晨新闻报道,通辽市已经开始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说到年底要办理55万份。我们应该做一些工作,让他们在身份证上用蒙文写姓名。怎么做?希望大家提出建议。再等待就晚了。
发表于 2006-7-4 16: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呼和浩特早就开始了,每天在各个派出所门口排成长龙。
 楼主| 发表于 2006-7-4 1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在呼市的朋友,你们的身份证上你们的名字是用蒙文写的吗?西部有些盟市好象有这样的。我们这里没有。身份证的底子上有“姓名”、“民族”……等蒙文字,但是具体到我们个人的信息就没有了。
发表于 2006-7-5 09: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不知道实际怎么支持,大家快说说自己的想法吧
发表于 2006-7-5 12: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赢不赢,我们努力一下吧。我的建议是:先找到主管单位,意思就是说能够决定身份证上写什么东西的单位;然后通过集体写信、个人写信、个人打电话、找大人物出面说话、网上呼吁、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等方式要求他们身份证上有蒙古语。或者找自治区和市里的人大、政协等单位干以上工作。也可以呼吁兄弟民族支持我们的行为。就算不能写也罢,最起码让他们有一个说法。他们肯定会以“放不下”这个理由拒绝,你们说呢?或者用电脑里无法处理这样的理由
发表于 2006-7-5 23: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行性不强吧?
发表于 2006-7-6 10: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雕花的马鞍 于 2006-7-5 23:43 发表
可行性不强吧?



干哈事情都得努力努力吧,坚持总会有结果的,而且是好结果。

只有内蒙古这样的自治不咋地的地方才有这样的尴尬,新疆根本没有。新疆无论什么东西,哪个地方都有维吾尔文~~
发表于 2006-7-6 12: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第一次申领证、换证及丢失补证的,均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两张近期黑白正面免冠标准照片(大头像),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在从生日起计算的三十日内,到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领新居民身份证:      1、从本市(县)辖区以外迁入户口的;      2、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应申报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申报换领新证;      3、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的同时,应申报换领新证。在换领新证的同时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派出所。
    四、遗失居民身份证自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再向派出所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在此期间,如急需使用证件,可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但仅限于乘坐飞机、车船和住宿使用。
    五、第一次申领证、换证的,需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丢失补证的交纳证件工本费40元,临时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



                                    内蒙古公安厅制证中心岗位责任人:张勇

                                          联系电话:04716550411
发表于 2006-7-6 12: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2004-04-16)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 、 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  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 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第十一条  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已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 徇私舞弊、 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6-7-6 12: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发表于 2006-7-6 16: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2代证最大的优势是使用机读,所有持证人的信息通过特殊加密后储存在卡里,实际上是个带CPU的IC卡。但是由于目前民族语言文字在信息领域的弱势,很难将蒙古文信息存储在卡里。仅仅是单纯的打印蒙文在卡的表面,意义不大。即便是将蒙文信息存进卡里了,在读取后的处理也是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难啊!

         维文与蒙文不同,维文的电子处理比蒙文简单的多!

        关键问题是,我们自治区研究蒙文的官方机构究竟在干什么?这些东西不是民间人事、几个爱好者能解决的……
发表于 2006-7-6 21: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自治区研究蒙文的官方机构究竟在干什么?这些东西不是民间人事、几个爱好者能解决的……
发表于 2006-7-7 10: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蒙古语能不能在电脑里处理的问题,而是给不给你处理的问题!!!
发表于 2006-7-7 17: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到明年吧,微软发布了下一代操作系统Vista后电脑处理蒙文的问题就解决了.
发表于 2006-7-21 16: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rhad 于 2006-7-7 17:57 发表
等到明年吧,微软发布了下一代操作系统Vista后电脑处理蒙文的问题就解决了.

怎么解决?解决竖体蒙文的信息存储和转换?
发表于 2006-7-22 19: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微软发布了下一代操作系统Vista后电脑处理蒙文的问题就解决了???????
发表于 2006-7-24 09: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1.严重支持楼主
2.发现小O比雕花的马鞍强了好多
3.我觉得,让机读的时候辨别蒙语并不是我们想要的,我们想要的只是上面印有蒙古文字,哪怕是像身份证上的花纹一样
4.VISTA貌似对硬件的要求很高的,不是一时半会儿能普及的.感兴趣的朋友请到母语学习版看看GANJIKE和雪花飞舞两位网友的讨论.
发表于 2006-7-24 17: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jenErh 于 2006-7-24 09:30 发表
1.严重支持楼主
2.发现小O比雕花的马鞍强了好多
3.我觉得,让机读的时候辨别蒙语并不是我们想要的,我们想要的只是上面印有蒙古文字,哪怕是像身份证上的花纹一样
4.VISTA貌似对硬件的要求很高的,不是一时半会儿能 ...


VISTA我倒接触不多,内在机制也不大懂。这回过去,估计要被拉来测那个。现在测一个开源的,很不爽。
发表于 2006-8-4 13: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蒙古语能不能在电脑里处理的问题,而是给不给你处理的问题!!!

我觉得,让机读的时候辨别蒙语并不是我们想要的,我们想要的只是上面印有蒙古文字,哪怕是像身份证上的花纹一样!!!

自己的权利不能依靠别人来维护!要靠自己!

申请身份证的时候,坚持要求用蒙文就可以起效果,不然拒绝办理啊!这是个正当要求!他们能拖延多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蒙古青年论坛

GMT+8, 2026-7-24 15:43 , Processed in 0.01678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