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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09: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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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书
原告:孟和达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县府街分理处
负责人:丁丽文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自尊权,返还扣押财产,在内蒙古日报上用蒙汉两种文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稿孟和达来,于2006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前往被告处取退休金,该所工作人员让我在取款单上签名,我就习惯地用蒙古文签了名递过去,工作人员看后退出来让我重新用汉字签名,我说:"蒙汉文字都一样."没有用汉字再签.工作人员就说:"不签汉字就不给付款."就这样扣押了我存折和八百元钱.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第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第435号令)第二十二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尊严,退还存折和扣押款八百元,并在内蒙古日报上用蒙汉两种文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案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孟和达来
2006年9月27日
[ 本帖最后由 selenge 于 2006-10-5 10:1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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