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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占用草场的党政机关和个人务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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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19: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治区纪委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占用草场的党政机关和个人务于10月31日前无条件退出

-来源:2006年7月2日〈内蒙古日报〉头版
链接头版全图
发表于 2007-10-24 13: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10-24 17: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未归还集体产权或继续侵权案例(之一):

    2007年10月3日,据网上资料:http://www.investteda.org/gfxm/project_view.jsp?id=742



  ‘90万亩侵权大案’中的60万亩牧民集体土地,已经被内蒙古某单位放在‘产权交易网’上,整体转让
,
    内蒙古某“官方机关”、“领导干部”不但继续侵占大片集体土地,竟公然违法转让集体的土地 。。。这不是公然违宪吗?





发表于 2007-10-24 17: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点 评  -曾经草原 2007年10月5日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重新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标志就是1982年重新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并不断完善
和修订了相应法律法规。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目前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法治是一种最具有连续性的统治,它不用社会的刚性断裂来寻求变革,也不通过对个人既得权益的否定和藐视来重新界定起点。
    维权的实质就是维护那些分散在每个集体和个人手上的正当的既得利益,并要求国家权力在这些既得的集体和个人利益面前正式退让,并给予不得侵犯的允诺和司法的保障。
    这种权利概念是要产生一种渐进的社会自生秩序,并最终依靠这种秩序去抗衡政府权力秩序的不恰当的扩张” 。

    中国1999年开始实施《土地法》和土地登记、确权的配套法规和程序;
    中国2000年6月最高法院实施机关和干部违法的具体量刑标准;
    中国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开始实施。

    内蒙古草原牧区1999年以来没有按照《土地法》及相应程序实行土地登记、确权。导致内蒙古草原集体土地产权并未落实到牧民集体(嘎查、村)手里。2000年前后,内蒙古出现大量代表国家权力的机关和领导干部‘渎职侵权’侵占、转让集体土地(牧民集体草原)的案例。

    2006年7月内蒙古纪委等要求涉案官员自报非法侵占草原并‘无条件退出’,依照《宪法》,内蒙古草原牧区的绝大部分的土地产权属于牧民集体所有,可是“纪委通知”并没有写明退出的集体草原如何处理:这些被侵占的集体土地的产权是依法归还牧民嘎查[村]集体,还是集体土地产权归“纪委”等单位或“官方”所有?
    2006年12月据内蒙古纪委公布的数字:几年之间,有至少1千多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60个机关涉案侵占草原(绝大多数被侵占的草原是内蒙古牧区牧民的集体所有土地)。

    2007年10月3日,据牧民们反映,内蒙古地方政府官员越权侵占和转租的‘90万亩’集体土地产权一亩也没有归还给他们。网上公开资料显示,其中60万亩集体土地仍被政府官员、机关占用,并试图‘整体转让’。

    内蒙古草原地区是否依照国法执政,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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